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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是新世纪发展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新兴产业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笔者认为,体育产业就是指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集合,主要包括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俱乐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全球体育产业的发展呈现市场化、大众化、品牌化趋势。第一,职业体育高度市场化的发展对体育产业的发展起着带动作用。第二,体育健身休闲成为消费者的新宠,促进了体育产业消费群体的大众化。第三,体育用品制造行业由规模化向品牌化发展。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颇具规模。第一,职业体育赛事水平的提升吸引了大众的普遍关注,刺激了社会资本参与到其中。第二,以提供健身服务的俱乐部企业纷纷涌现,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理念及管理模式,为大众提供优质的健身服务。第三,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在保持适度规模化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品牌竞争的重要性。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体育产业的融资、市场规模、大众消费等方面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职业体育受行政管制较多,体育场馆及健身器材供给不足,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淡薄等,这些都是制约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因素。纵观我国现有的体育产业财税激励,主要体现在对体育产业的引导与优惠两方面。从引导方面看,我国对体育产业的财税引导呈现多层次性,即中央出台统领性文件进行方向引导,地方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省一级规划,统筹省级引导,市县级政府再在此基础上做相应规划,将上级的规划具体落实。从优惠方面看,我国对体育产业的财税优惠大多为临时性的,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仅对体育彩票有明确持久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仅提到对高新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措施,在企业中难以实现合理覆盖等等,如此单调的财税优惠显然无法对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扶持。从对国外体育产业财税激励制度的考察中可以发现,国外对于体育产业财税激励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总体而言,与我国依靠行政管制不同,国外更为注重市场机制作用于体育产业的发展,对私人提供的部分,政府不予过多干预,只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产业发展进行间接管理,比如资产折旧和奢侈税制度。对政府提供的部分,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设立项目公司,并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借助社会资本,实现其公共职能的履行,比如公私合营(PPP)模式。市场化是体育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体育产业资源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而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体育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也影响着正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体育产业,如何有效的利用好国际国内体育资源,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创造营造良好的环境,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大事,财税激励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财税激励制度以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势在必行。基于对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的探讨,笔者认为体育产业具有正外部性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第一,体育产业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改善民生、增强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体育产业具有正外部性的具体体现。第二,体育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为大众提供了一系列的精彩赛事,而且为大众提供了多元化的体育消费项目,丰富了大众精神层面的生活,提升了大众的生活水平,具有公益性。因此,财税激励体育产业具有正当性。我国体育产业的财税激励制度的构建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既是体育产业化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法治化,因为只有在法治规范存在且运行良好的前提下,体育产业的发展才能有序进行。一套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财税激励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系统性和稳定性原则。坚持系统性,一方面是不仅是由于体育产业内部各产业之间存在有联系,而且是由于体育产业与其他类型产业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另一方面则是基于财税激励本身系统性设置的考虑。坚持稳定性,主要原因在于频繁变动的财税激励会削弱市场调节机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总体而言,构建我国体育产业财税激励制度的设计思路应以体育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前提下,实现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建立全国性的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合理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我国体育产业财税激励制度的构建,还应当符合财税法治原则的要求,宜加强体育产业方面的立法,适度减少授权国务院立法,提升立法层级,将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规定上升法律,颁布《体育产业促进法》,确立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原则,规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体育产业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有效填补国家在发展体育产业的立法空白,为体育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