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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不仅将其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诉讼权利。作为一项古老的刑事诉讼原则,在两大法系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两大法系都禁止对被告人基于同一事实进行两次追诉。但两者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判决既判力的稳定;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强调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虽然我国古代并不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现行法律不存在该原则。本文从一事不再理的理论冲突入手,通过介绍该原则的起源,明确其具体含义和法律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比较分析,吸取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以达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