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目的]通过文献研究,分析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立法环境和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动向,通过对我国的专门性精神卫生立法的评价,来了解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之间的差异和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了解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欠缺和不足,分析差异的具体原因和实际影响,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为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建议。[方法]本研究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部分。理论研究中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的历史传统,我国一般法中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监护制度的规定,分析我国的精神卫生资源的数量、管理、配置和投入;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国外的精神卫生立法动向,国际组织对于精神卫生立法的要求及其法理学基础,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对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国际精神卫生立法要求进行了比较,实证研究采用德尔菲法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中的27类指标的权重,具体步骤是1.成立预测小组,小组成员有5人,其中有一名教授,一名副教授,三名讲师。该小组的一名正教授和一名副教授,都是从事精神卫生研究的专家,具有丰富的经验,能熟练应用德尔菲法,对该课题具有预测、评价和分析的能力;2.根据本次研究的主题选择专家,选择的专家分别是从事精神卫生研究、精神卫生管理和法律专家;3.发放函询表采用挂号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为确保函询表回收的准确性和效率,规定回收的期限。第一轮函询结束后,将获得的数据输入EXCEL, SPSS18.0软件包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并交与预测小组分析讨论,形成第二轮函询问卷,及时发放给各位专家。实证研究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我国的专门性精神卫生立法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步骤是1.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翻译成中文,经过语言和精神卫生专家审定并进行修改;2.成立有5人组成的评价专题小组对8部专门性精神卫生立法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进行专题小组讨论,评价不一致时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无法达成共识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评价结论;3.根据德尔菲法得到的《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27类指标的权重,和8部法律27类指标的得分,分别采用综合指数法和TOPSIS法进行综合评价。[结果]本研究的主要结果有1.儒家的“仁爱”思想是我国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相关立法的历史传统,但是我国历史上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的实践有时与立法上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宽待相矛盾。2.我国的一般法中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监护制度和强制就医制度做出了规定,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础。3.我国的精神卫生资源较少,分配不均。4.国外的精神卫生立法一般都有从限制精神障碍患者来保护社会秩序向保护精神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转变过程。精神卫生立法的国际有关文件是现代法理学的内在要求。5.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国际上的相关文件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是在程序性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方面的欠缺,有些差别主要是我国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引起的差异。6.我国8部专门性精神卫生立法的综合评价中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得分最高,其他7部专门性精神卫生立法差别不是很大。[结论]1.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基本符合国际上的相关文件。但是在监督调查机制方面、患者的住房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国际上的相关文件差异较大。2.精神卫生立法的时间越晚相对越完善,提示要定期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修改,以适应精神卫生观念和技术的发展。。3.国家精神卫生立法明显优于7部地方精神卫生立法,地方精神卫生立法和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存在较多的差异,尤其是非自愿就医的标准不同,亟需相应立法机关对相应条文进行修改或者解释。4.精神卫生立法的很多方面缺少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非自愿入院和非自愿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约束和限制等),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