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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体,理应在刑事程序中备受关注。但在国家追诉主义下,被害人常常被公诉人所掩盖,没有发言权。随着被害人学的诞生,被害人被重新纳入研究视野,被害人保护运动逐渐兴起,被害人又一步步向着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回归。自1985年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以来,世界各国相继通过立法和司法改革以提高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而我国,于1996年刑事立法中明确被害人当事人地位;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刑事和解的内容,加强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地位。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法精神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本文即是为了从立法背后的理论分析中探求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强化被害人保护。本文首先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研究范围;并采用历史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变迁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然后通过对不同诉讼模式下的多个国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考察了其被害人诉讼地位状况。之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予以介绍,并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其正当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保障中的问题,并结合理论研究提出了完善建议。通过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被害人权利的完善改革,得以在司法中将立法所确立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予以落实,切实保障被害人有效参与诉讼、实现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