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船舶扣押制度是处理海事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此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同的态度。1952年《关于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以下简称1999年《扣船公约》是两大法系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两大法系在船舶扣押问题上的分歧。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船舶扣押制度方面借鉴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内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确立了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的扣船制度。在船舶扣押可以取得管辖权和取得担保的两项基本职能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普遍认可的情况下,船舶扣押的基本制度似乎已经趋于统一。但细叩之下不难发现,由于两大法系有关船舶扣押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导致在具体程序和操作上的不同;船舶本身具有流动性、人格化等特点也使得船舶扣押的管辖权冲突多于其他领域。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试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与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船舶扣押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英美法系国家以对物诉讼为基础,强调将船舶扣押作为对实体争议的管辖权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船舶扣押为一种保全手段,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我国立法是在借鉴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观点进行折中,既借鉴了英美法有关对物诉讼的优点,又肯定扣船措施的保全功能,将船舶扣押定性为海事请求保全。第二部分研判船舶扣押法律关系,主要分析船舶扣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主体方面主要涉及法院与海事请求人和海事被请求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院在船舶扣押中的地位。客体方面主要阐述海事请求保全中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即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以及与海事请求相关的其他船舶。在内容方面主要涉及船舶扣押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涉及因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当事人的择地行诉有密切的关系,而当事人的择地行诉又与扣船管辖权向实体管辖权的转化密切相关。因此本文从限制扣船管辖向实体管辖的角度进行分析,来解决因扣船引起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在我国目前对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立法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运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非方便法院原则,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便于判决执行原则等原则从多方面考虑,针对具体的案件解决扣船引起的法律冲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主要就实践中我国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有所总结与探讨。包括船舶“活扣押”和“死扣押”方式的选择、多次扣船、再次扣船、错误扣船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