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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已经成为广泛、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人们能够通过投资公司成为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后获得相应的股利分配。但股利分配不仅是利润回报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财产收益的分派问题。股东获得财产收益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股利分配。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各个利益相关者对股利收益的偏好并不相同,所以在收益分派的问题上就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操纵表决权的方式,长期不分配或者回避股利分配,严重侵害小股东投资权益的情形。特别是在股东人数少且具有封闭性特征的有限公司中,小股东请求利润分派的权利经常受到损害,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长期得不到投资收益,长期遭受压榨、损害。从长远来看,这种状况还会导致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未来融资困难,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文讨论的公司主要是指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相关法律为有限公司小股东利润分配提供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股份转让、回购股份的请求权、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可撤销的诉讼、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公司的解散等几种救济方式。但这几种间接救济途径都存在针对性弱,操作性不强,保护力度不足,司法成本高等不足,难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现有的间接保护方式存在局限性,法律又没有规定直接保护股利分配的制度,使得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一直处于缺乏状态,因此,实践中如何切实增强小股东分派股利的问题刻不容缓。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来剖析我国有限公司小股东股利分配权受侵害的现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最后通过吸收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方面先进的法律制度,从强化公司章程意识防患于未然,适用累积投票制限制资本多数决制度,重新构建股利回购请求权条件,建立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等这些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建议,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完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