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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备受瞩目。但随着药品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各种垄断行为层出不穷,且表现形式多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因此,当前我国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应当明确目标,准确发现和识别各类垄断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进而起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提升消费者独立的作用。
因为药品行业具备专业性强、需求弹性弱、市场壁垒高、产品差异化小等特点,为经营者进行共谋或者采取单边的排除、限制措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所以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极易发生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在横向垄断协议规制中,存在协同行为和行业协会组织垄断的情形。在滥用行为规制中,存在各类型滥用行为相互促进以及执法机构根据现有证据选择规制思路的情形。
根据美国、欧盟的执法实践,对反向支付协议问题的规制成为药品研发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和难点,这背后主要体现的是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内在价值的冲突。通过对美国的Actavis案、欧盟的Servier案的梳理,可知两大法域的共同观点是专利有效期不当然豁免反垄断规制,当专利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仿制药企业进入市场时,应当全面衡量协议的竞争效果。尽管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案例,但也为我国未来的执法实践指明方向。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质量、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自2015年我国各地方逐渐推行“带量采购”改革措施,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因为竞争意识的缺乏、地方利益的考虑等原因,药品集中采购成为行政垄断的重灾区,歧视性标准、指定交易等行政垄断行为频发,引发执法机构的竞争关注。此后,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引入,使得行政机关得以依据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有效的破解了行政垄断的难题。同时,行政垄断所折射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的内在矛盾亟需协调。
在本文的最后,通过对目前我国执法现状的总结,以及对药品行业反垄断未来发展的展望,以期能够为我国药品行业的具体执法实践和行业顶层设计提供参考。
因为药品行业具备专业性强、需求弹性弱、市场壁垒高、产品差异化小等特点,为经营者进行共谋或者采取单边的排除、限制措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所以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极易发生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在横向垄断协议规制中,存在协同行为和行业协会组织垄断的情形。在滥用行为规制中,存在各类型滥用行为相互促进以及执法机构根据现有证据选择规制思路的情形。
根据美国、欧盟的执法实践,对反向支付协议问题的规制成为药品研发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和难点,这背后主要体现的是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内在价值的冲突。通过对美国的Actavis案、欧盟的Servier案的梳理,可知两大法域的共同观点是专利有效期不当然豁免反垄断规制,当专利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仿制药企业进入市场时,应当全面衡量协议的竞争效果。尽管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案例,但也为我国未来的执法实践指明方向。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质量、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自2015年我国各地方逐渐推行“带量采购”改革措施,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因为竞争意识的缺乏、地方利益的考虑等原因,药品集中采购成为行政垄断的重灾区,歧视性标准、指定交易等行政垄断行为频发,引发执法机构的竞争关注。此后,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引入,使得行政机关得以依据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有效的破解了行政垄断的难题。同时,行政垄断所折射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的内在矛盾亟需协调。
在本文的最后,通过对目前我国执法现状的总结,以及对药品行业反垄断未来发展的展望,以期能够为我国药品行业的具体执法实践和行业顶层设计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