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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飞速发展,而与之伴随的房地产信托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其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房地产信托法律制度。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房地产信托制度并未在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房地产信托制度规范过于抽象和笼统致使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与救济。因此,本文就以房地产信托受托人为立足点,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来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检讨,发现其中的问题,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以期为解决我国房地产信托中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提出一些建议。为此,笔者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分析了我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中的受托人以及其谨慎投资义务的定义,认为房地产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要具有比一般谨慎人所不具备的技能或表明自己有特殊技能,把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业。受托人的义务包含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谨慎投资义务又包含于注意义务之中,就房地产信托而言,规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对公平与效率的体现、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交易成本的降低都很有必要。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房地产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立法现状,指出了立法中的一些缺陷,并对存在缺陷的原因加以说明。第三部分从尽职调查、投资比例、投资对象、转委托、信息披露和赔偿责任几个方面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进行梳理和总结,从中归纳了其房地产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三个特点,即标准的明确化、立法的体系化和实践的积极化。第四部分依托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归纳总结,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建议。首先,确定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履行标准;其次,保障受托人独立的投资权;第三,严格规范信息披露;最后,对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赔偿责任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