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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被嫌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是否实施被指控行为及其内容最为清楚,特别是那些真正的犯罪实施者,更是能够从最加全面的角度反映犯罪事实的原貌,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查明犯罪事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是解决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口供的获取规则也不例外,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地查得犯罪证据,查明犯罪;运用不当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讯问程序变成侵犯人权,制造错案冤案的毒树。一个缺乏公正性的程序产生的结果往往难以令人信服,合理的程序产生可期待的结果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保障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让其发挥在查明案件实事中的优势作用,是口供规则运用的首要的最重要的环节。纵览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它就像一台失去平衡的天平,讯问规则更多是从如何有利于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角度去规定的,而关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规定则存在着严重缺失。任意性自白、律师的在场权、司法审查这些在两大法系中普遍存在的讯问规则,在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法条规定。本篇拟从侦查讯问程序中如何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如何保障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出发,在现有中外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助我国的侦查讯问程序与两大法系的比较,细究我国侦查讯问程序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探寻适合我国国情和侦查现状的侦查讯问的正当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