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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动态的视角出发,将欧盟治理与成员国的国家体制视为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而演进的一种进程。多层级特性作为欧盟治理的核心特征体现在欧盟自身的治理安排之中,欧盟治理安排的运作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也称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在超国家层级、国家层级和次国家层级上的政策过程共同分享权力。
欧盟治理安排通过运作介入到成员国内,在国家层级上产生适应性压力,理性主义中的行为体因素和社会制度主义中的制度因素作为推动因素决定了成员国是否会因这种适应性压力而发生变化,产生吸收合并、适应和转型三种不同程度的效果。欧盟治理的介入为成员国带来了新的机会框架,它将机会不均衡地分配给国内行为体,使它们在政策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发言权,从而对成员国体制产生影响。成员国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利益调停体系、中央-地方关系和政治分化体系,欧盟治理对它们的影响不足以导致国家体制的解体。
欧盟对各国公民进行共同治理,但是这种治理是否具有民主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各种理论模式通过分析欧盟治理的民主合法性的来源而确定其是否存在民主赤字,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