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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执政党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创新的一项司法制度,体现了执政党推进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司法民主理念,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平的战略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职能属性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派设特定跨区的常设审判机构,在地方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担负着所辖区域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职能衔接的功能。在中国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衍生出一系列的司法弊病——全国大量诉讼、信访涌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异变;省级以下法院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区域化,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法院公正司法,加重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吸收国内外司法巡回制度的有益成分,创造性地将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域外经验改造,并运用于新时代的法庭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具有英国巡回审“从中央到地方”的目的特征,以及美国巡回法院“巡回庭+巡回点”的形式特征,体现法律移植的鲜明时代特色。巡回法庭借鉴多方经验,将国家治理和央地关系调控贯穿其中,意在破解司法的内在难题和外部矛盾。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处于第一阶段,开展法院改革的试点探索,引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布局六大巡回法庭,最高审判权沉移至地方,分散本部的办案、接访压力,展现中央权威,带来多重积极效果。巡回法庭精简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机制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探索解决“司法行政化”的内在难题。巡回法庭跨省级行政区划裁判案件,推行中央权力保障和法官任期巡回,破除“司法地方保护”的负效应。巡回法庭试行“释明权”、“裁判说理”、“最后一问”与“过问登记制”等新规,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在庭审前后的各个阶段得到充分落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展示司法治国的创新方式,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实践。巡回法庭制度从雏形到成熟需要经历时间的检验,更需要改革者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定了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把握了改革的正确方向,增强了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完备巡回法庭的规范依据,做到法院改革于法有据,抓住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内涵。设立相对应的检察机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构筑严密的法治监督网络。巡回法庭是司法中央化的序幕,唯有改革者准确定位巡回法庭,司法改革才有生命力,中国司法才能赢得时代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