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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分析2012年邯郸市第二医院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危重症手足口病病例呼吸机的使用情况,采用前瞻性随机对照方法,寻找最合适的EV71感染危重症手足口病病例机械通气适应症。通过观察无创机械通气以及尽早气管插管机械通气两者的预后结果,从而寻找出最合适患儿的最佳机械通气方式,得出最适合的机械通气指征,以期为临床工作者以及ICU医生提供有力的机械通气实践及理论依据。 方法: 1.将入组条件设定为:(1)呼吸急促、减慢或节律改变;(2)气道内分泌物呈淡红色或者血性;(3)短期内肺部出现湿性罗音;(4)肺部X线检查提示肺部渗出性病变;(5)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O2)或动脉血氧分压明显下降;(6)频繁抽搐伴深度昏迷;(7)面色苍白、紫绀,血压下降。从2012年邯郸市第二医院危重型EV71感染患儿中选择符合入组条件之一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2组,Ⅰ组在入组后立即给予无创辅助通气,如病情继续进展进入心肺功能衰竭期即改为机械通气;Ⅱ组在入组后立即给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根据危重型HFMD的三种不同临床表现,将Ⅰ组中出现血压增高或降低,心率增快,四肢冰凉,大量出冷汗等一个或多个症状或体征,即出现自主神经功能失调患儿归入ⅠA组;将出现神经源性肺水肿、肺出血患儿归入ⅠB组;将出现深昏迷、脑功能不可逆损伤患儿归入ⅠC组。将Ⅱ组中出现血压增高或降低,心率增快,四肢冰凉,大量出冷汗等一个或多个症状或体征,即出现自主神经功能失调患儿归入ⅡA组;将出现神经源性肺水肿、肺出血患儿归入ⅡB组;将出现深昏迷、脑功能不可逆损伤患儿归入ⅡC组。两组患儿除呼吸支持治疗不同外,均给予相同的综合治疗。 2.统计与分析方法: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先进行正态性及方差齐性检验,满足正态分布,测定结果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组间比较采用x2检验及Fishers检验,以P<0.05为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1.30例入组患儿中,平均年龄21.6月,最大4岁3月,最小7月。其中男18例,女12例,男女比例1.5∶1;3岁以下25人,占总数83.3%。Ⅰ组14例,Ⅱ组16例;Ⅰ组因病情无改善进入心肺衰竭期机械通气12例,死亡7例,存活4例,放弃治疗后死亡3例,其中1例留有神经系统后遗症;Ⅱ组死亡1例,存活10例,放弃治疗后死亡5例,其中1例留有神经系统后遗症。 2.Ⅰ组病死率为71.4%;Ⅱ组病死率为37.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3.45,P=0.081<0.1);提示Ⅰ组病死率高于Ⅱ组;Ⅰ组的为13.5±2.87小时,PCO2恢复正常时间为18.25±2.66小时,上机时间为159±33.54小时,住院时间为18.5±2.02天,Ⅱ组的PO2恢复正常时间为3.09±0.80小时,PCO2恢复正常时间为5.68±1.15小时,上机时间为147.00±24.22小时,住院时间为14.80±1.39天,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2恢复正常时间t=4.49,P<0.05; PCO2恢复正常时间t=5.12,P<0.05;上机时间t=2.66,P<0.05;住院时间t=2.93,P<0.05);提示Ⅰ组的PO2、PCO2正常时间、上机时间、住院时间较Ⅱ组明显延长。 3.ⅠB组PO2恢复正常时间为16.00±6.00小时,PCO2恢复正常时间为13±1小时,胸片显示病变明显吸收消散时间为15.83±1.94小时,ⅡB组PO2恢复正常时间为4.00±2.12小时,PCO2恢复正常时间为4.81±1.33小时,胸片显示病变明显吸收消散时间为9.11±1.30小时,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2恢复正常时间t=2.39,P<0.05; PCO2恢复正常时间t=2.92,P<0.05;胸片显示病变明显吸收消散时间t=3.00,P<0.05;住院时间t=2.93,P<0.05);提示ⅠB组较ⅡB组PO2、PCO2恢复正常时间、胸片显示病变明显吸收消散时间延长。ⅠB组患儿在呼吸支持0.5小时行Murray评分为2.88±0.14,ⅡB组患儿在呼吸支持0.5小时行Murray评分为2.89±0.08,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9,P>0.05);ⅠB组患儿在撤机或死亡时行Murray评分为2.46±0.40,ⅡB组患儿在撤机或死亡时行Murray评分为1.28±0.32,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2.31,P<0.05);说明ⅡB组患儿经治疗后肺部损伤较ⅠB组减轻明显。 4.ⅠC组上机时间为153.33±3.84小时,住院时间为17.67±2.60天,ⅡC组上机时间为144±15.94小时,住院时间为11.75±1.11天,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上机时间t=0.49,P>0.05;住院时间t=2.33,P>0.05);提示ⅠC组较ⅡC与上机时间、住院时间无明显差异。 5.ⅠA组及ⅡA组例数过少,无统计学意义。 结论: 1.符合机械通气通气指征的危重症手足口病患儿治疗中,首先给予无创辅助通气,如病情进展进入心肺功能衰竭期再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组,与直接采取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组比较,病死率高。建议符合该指征的患儿早期采用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 2.血气比较:符合早期机械通气指征的危重症手足口病患儿在治疗中,直接采取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治疗,较首先给予无创辅助通气,如病情进展进入心肺功能衰竭期再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能更有效的纠正血气分析异常。 3.在以深昏迷及脑功能损伤为临床表现的EV71危重症患儿治疗中,早期采取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无明显治疗意义,可考虑首先尝试无创辅助通气处理。 4.机械通气时机的选择不但要依靠上机指征,也需要结合临床表现,确定患儿病情在重症手足口病病情演变过程中所处的位置,根据该定位确定目前应该处理哪些,预防哪些,把握好救治窗,进行积极救治。必要时可以另外讨论或制定无创辅助通气的早期上机指征以降低病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