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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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并没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而制定相应较为完善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因而引发了一系列严峻的问题:投资性、投机性购房活跃,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普通居民购房更加困难,进而导致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问题日益凸显。房产作为财富的一大组成部分,倘若没有税收的调节,势必会进一步拉开贫富差距,也不利于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2014年国务院叫停房产税改革试点,转而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逐步深化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改革。表明国家要从立法高度对房产税进行顶层设计并全面推行的决心。但是改革不仅要在法治保障下推进,还要将立法约束在一定限度内,才能将法律制度引向有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这就需要引入量能课税原则。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方法和现有文献研究,为后文展开做铺垫。第二章引入量能课税原则,并阐释了它对房产税立法的指导意义。量能课税原则提出“国家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免税。并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它是宪法人权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也是税收公平中纵向公平的具体化,在该原则指导下完善房产税立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房产税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进而缩小贫富差距、优化财产配置。第三章指出当前我国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是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乃至税率的设定都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存在许多局限性,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致使房产税应有的作用未能发挥。第四章通过归纳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房产税立法建构上的有益成果,以期为我国房产税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五章提出基于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提出完善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建议,包括扩大征税范围,将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用房和农村的经营性房产、企业房产纳入征税范围;新法应改变原来以原值的余值定价的计税模式,转而确立以市场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的新模式,基准为房产及其所依附土地的价值。进而针对不同价值、不同用途的房产设计不同的税率幅度,让地方在幅度范围内依照实际确定具体税率。以期充分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彰显实质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与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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