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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对债权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担保功能。共同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既能累积财产的价值,又可分散抵押物担保的风险,其担保功能较一般抵押权要强。因而,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与施行。然而,在我国,担保立法对共同抵押却未作规定。目前理论界对共同抵押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共同抵押制度仍是我国担保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我国物权法体系的缺陷。本文就共同抵押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共同抵押的效力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希望对我国的担保立法有所裨益。 全文共有五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共同抵押制度的源起和现状,由此引入对共同抵押理论的论述。 第二部分对共同抵押制度作一概述。首先对共同抵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共同抵押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归纳。其次对共同抵押的性质进行讨论,文中分别阐述了单一抵押权说、复数抵押权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坚持复数抵押权说的观点并详细阐明了坚持该说的理由。再次对共同抵押的社会功能进行论述,认为共同抵押既能通过累积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以更有效的确保债权的受偿,又能分散抵押物担保的风险。最后,详细阐述了共同抵押制度的类型。 第三部分阐述了共同抵押的设定问题。文中首先从共同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抵押物、被担保的债权三个方面论述了共同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不同和有争议之处。其次论述了共同抵押设定的三种类型:创设式共同抵押、追加式共同抵押以及转变式共同抵押。最后对共同抵押的公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共同抵押的公示也是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实现,但共同抵押的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文中对其区别予以了论述。 第四部分对共同抵押的效力进行论述。首先考察共同抵押的内部效力。着重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共同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及其限制。二是抵押物间对担保债权的内部分担额。笔者综合各种情形予以分析,提出了“双比例分配主义”的观点。三是对共同抵押人的效力——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主要分析物上保证人代位权发生的原因、物上保证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物上保证人代位权的行使、一部清偿和代位、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的关系等问题。其次对共同抵押的外部效力予以探讨。重点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后次序抵押权人的效力一一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主要就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发生的依据、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及后次序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二是对第三取得人的效力,主要阐述了第三取得人的地位以及第三取得人与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关系两个问题。 文章的最后是结语部分。结语部分对我国有关共同抵押的现行规则作一整理和检讨,并对我国共同抵押规则的设计提出一点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