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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1632—1704)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他依据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从个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对欧洲政治思想传统中的自由观念进行了综合和梳理。他以宗教的平等观作为自由的基础,以意志与法律作为自由的核心内容,从三个层面对自由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把自由作为和生命、财产相并列的人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在此基础上,洛克构建了他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各种制度、原则,包括法治、分权、宗教宽容等,开创了西方近代以来政治思想发展的主流传统即自由主义传统。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洛克的自由观重视不够,表现在突出了作为经验主义哲学家的洛克,忽视了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洛克;对于自由在洛克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不是把自由而是把分权、法治等思想作为洛克的核心观念。这不仅与洛克作为自由主义创始人的地位不符合,也是对洛克思想的一定程度的误解。有鉴于此,本文作者认真阅读洛克的著作,力图全面把握洛克的自由观念。在此基础上,本文把洛克的自由观置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史的背景下加以考察,并通过与相关思想家的对比来突出洛克对自由主义发展的重要作用,旨在对他的自由观作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和结束语: 第一部分,考察了洛克自由观念的理论基础和内容。本文认为,洛克的自由观念继承了古希腊、罗马人的自由观念,并把基督教的平等观念作为他的自由观念的基础。洛克所说的自由的内容是意志与法律,他从抽象的个人自由、“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政治社会中的自由这三个层次阐述了他的自由观。 第二部分,考察了洛克保障自由的制度设计。本文认为,在洛克那里,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必须受到制约。政府应该实行法治、分权。当政府违反它的目的时,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解散旧政府,重新组织政府和委托权利。作为保障人的权利的措施,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