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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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日益突破国界限制,在国际间频繁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但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投资法制却相对失色。正如著名法学家A.A.Fatouros所言:关于FDI的国际法律体系只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国内法规范及国际法规范组成的网状体(Mesh),其内容有些相互重复,有些并不协调,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广泛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在萧条的国际投资法制中,双边投资条约(BIT)可谓是一枝独秀。无论是签约的数量、签约的国家还是签约的速度,BITs都格外引人注目。中国自在1982年与瑞典签订第一个BIT起就加入了签订BITs的世界潮流。到2001年底,中国已经签订了100个BITs。这些BITs对完善中国涉外投资法制,引进外资及促进海外投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今天,加强对中国BITs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国的BITs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中国BITs条款的解析 该部分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中国的BITs,其目的一则是对中国的BITs条款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并找出其异同、流变;二则为后文奠定分析、讨论的基础。BITs的具体条款是条约权利、义务的载体,但是中国现在对BITs缺乏研究,因此对于BITs存在不少的误解需要我们加以澄清。随后,我们对BITs的主要条款:序言、定义条款、投资待遇、征收条款、转移条款、代位条款、争端解决等逐一加以解析。 第二部分:中国BITs的特点透视 本部分从整体上宏观上归纳、分析中国BITs的特点。在二十年左右的缔约实践中,中国BITs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征:首先,在BITs的签订国上由于经济、政治等原因中国注重与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周边国家签约。这导致了中国BITs的覆盖面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覆盖面上有所缺陷,不能形成一张严密的网络。其次,由于各国之间政治、文化等的差异和价值、利益追求的不同,导致了BITs中存在大量的“灰色信息”。具体体现在:BITs用语的模糊性、绝对待遇原则的不确定性和规定方式的笼统与规定的缺失。最后,中国对外签订的BITs,作为国际投资法制的一都分也深深打上了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路印”。中国的投资自由化从早期的简单规定到内容的不断丰富,它经历了一个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 第三部分:中国BITs的功能论证 本部分希图用数据与图表论证BITs对中国国内投资法制与投资实践(主要是指引进外资与海外投资)的功能。BITs作为中国国际投资的法制的一部分,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其他部分一一国内投资法、国际多边投资条约也起到了带动、促进作用。这一点在与中国的外资法的关系上表现的尤其明显:BITS对国内投资法的补充、BITs规定转化为国内投资法、国内投资法对BITs的辛院。当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需要不断协调的冲突。在BITs对中国投资的功能方面,我们可以认为:BITs的存在只是影响投资者做出决策从而影响投资流动的众多因素之一。它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它的重要性随个案而变化。另外中国的BITs与海外投资的相关性极差,海外投资主要集中于非缔约国家与地区。 第四部分:对中国B ITs未来发展的建议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中国BITs签订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由于中国原有的BITs诸方面就存在一些缺陷;其次当今投资领域又不断冒出一些新问题、出现一些新趋势,“世移时移,变法宜矣”,因此中国BITs也应当不断与时俱近。具体而言,在签约国方面中国应当加强与美国、加拿大为主的发达国家以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Bl Ts的签订工作。要搞好签约工作就必须处理好如下两个问题:对于所有班Ts的一般态度和与具体签约国的特炭凭J益和特定关系。前者实际上就是‘标准协定或样板协定(ModelTreaty,prototype Treaty或Draft treatyy’问题。后者则是具体签约前的准备与签约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最后,在指出中国现有BITs具体条款缺陷的基础上,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条款的改进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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