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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不仅谈不上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安定,更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必须将食品安全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突飞猛进,而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建设相对较为缓慢,成为阻碍社会整体快速发展的短板。尤其是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让国人感叹生之不易。据调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食品安全问题位列2012年最受公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之首。考虑到刑法在打击违法犯罪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起到的重要作用,用《刑法》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成为各国法制建设的必然。本文从梳理当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现状出发,通过分析现有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文章除去绪论和结论以外由四章构成。第一章简述了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是每个家庭、每个民族、每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共同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其重要的社会属性。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从刑法的功能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看,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第二章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法律沿革和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等方面,概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第三章基于笔者的认识,分析当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如食品安全犯罪性质认定不准确、有关规定不能与《食品安全法》等附属刑法无缝衔接、未对持有、储藏危险食品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及个别罪行的刑阶设置欠公平等。第四章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构想,这一章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几点建议:一是将食品安全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增设与《食品安全法》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对食品运输等环节的犯罪行为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生产、经营食品所需要的工具、设备等方面的犯罪进行规制。三是增设持有危险食品罪。四是科学设置刑事责任,如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升级为行为犯、增设相关的资格刑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在本章最后提出了在食品安全犯罪中适当应用预防原则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