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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是因法律事实的交叉和重合,导致某一个或者数个相关案件同时落入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产生刑事和民事法律事实交叉的案件,先刑后民审理模式长期处于该类案件审理的主导地位,该审理模式下,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一直不被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意的觉醒,先刑后民审理模式的主导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但相关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立法制度方面也缺少相应的规定,不能很好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件。2017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从立案、侦查等角度进行了向刑民并行审理模式转变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经济犯罪案件只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很小的组成部分,大量的侵权类、违约类刑民交叉案件,仍然是按照先刑后民审理模式进行,受害人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迟来的争议为非正义”,笔者拟从受害人权益保护为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审视并比较我国在司法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分类分析其对受害人保护不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可借鉴性,总结司法实践中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的经验,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本论文正文分三个章节:第一章: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特点,结合案例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先刑后民审理模式占主导的原因和理由,提出其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第二章:结合实际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先刑后民审理模式下,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产生的原因。第三章: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和经验,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从立案、审理模式、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改进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机制的建议。立案方面,建立统一的案件受理平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受理;审理模式方面,尊重诉讼规律,以刑民分立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补充,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力保障受害人权益;在社会救助方面,加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推动受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和心理疏导制度的推行,多方面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