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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传统“利害关系人理论”以及“判决仅约束当事人理论”的限制。但关于公益诉讼以及公益的概念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导致诸如:谁代表公益?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相较2011、2012年公益诉讼的结案量、胜诉率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模糊。虽然在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但主要是对公益诉讼程序机制的设定,不能完全解决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现实困境以及理论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首先限制了公民的公益诉讼权,这必然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次对于“国家机关、有关组织”的规定不明确直接导致实务中“法律规定”的诉权主体往往不能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立案难”是其重要的表现形式;再次,因其不明确给了法官过大的司法裁量空间也给了其他因素不法干预的空间,不仅降低了办案质量而且有失法律的公正。因此,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只有经过进一步的完善,才可能作为维护公益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