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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作为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革命家,其最著名的思想就是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而研究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也需要对于早期功利主义伦理思想进行一个梳理才能很好地讲述和理解。由此,在第一章里,主要讲述早期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主要包括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17、18世纪的功利理论和塔克的神学功利主义。其中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主张快乐是一种善,快乐也是人生的追求目标,讲述了快乐是属于人的善;在17、18世纪的功利理论里,主要有休谟和亚当斯密的情感功利主义、唯物主义的功利主义、神学家塔克的神学功利主义和葛德文的政治功利主义。边沁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作为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目的。在第二章里,讲述边沁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苦乐理论,讲述快乐和痛苦的原理,其中有道德标准、行为的动机和苦乐的分类三个方面;后果理论,包括行为的内在价值和快乐的计算方法两个部分;功利理论,包括功利的含义、功利的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三个部分;法律与功利主义,包括法律的含义与法律对于功利主义的作用性。整章分为四节来进行讲述,第一节讲的是苦乐理论,边沁认为道德的标准就是快乐和痛苦,而行为的动机就是对于快乐的追求和对于痛苦的免除。在苦乐的分类上,简单的快乐有感官的快乐、财富的快乐、技能的快乐、和睦友好的快乐、好名声的快乐、权利的快乐、虔敬的快乐、仁慈的快乐、恶意的快乐、回忆的快乐、想像力的快乐、期望的快乐、联想的快乐、放松的快乐;简单的痛苦可以分为:匮乏的痛苦、感官的痛苦、笨拙的痛苦、敌意的痛苦、恶名的痛苦、虔敬的痛苦、仁慈的痛苦、恶意的痛苦、回忆的痛苦、想像力的痛苦、期望的痛苦、联想的痛苦12种。第二节是后果论,边沁认为个人行为的内在的价值,就是追求某种善或道德上的正当的行为,这种善和道德上的正当行为是依靠快乐的获得来实现的,它不是依靠人的内在的动机上的善或快乐达到的,而是依靠人在结果上是否感觉到了快乐和行为的善性。快乐的计算方法包括7个计算的因子,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时间上的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和广延性。第三节功利理论。其中功利指出的是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功利的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最大幸福原理就是利益攸关的人们所能得到的最大的幸福,而这种幸福成为了人类追求的最普遍的目标。第四节是法律与功利主义。法律与功利主义的相互作用表现在,功利主义以其苦乐原理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确立了立法制定的基础性和理论上的来源性。这使得立法找到了理论上的依据,在道德的层面上进行一个合理的论证,道德也就构成了立法的基础性,也使得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整体的利益或福利。第三章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反思。其价值体现在对于以往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并最终确立了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主要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确立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一个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调节性。其局限性在于,一方面主要是将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趋乐避苦,片面强调苦乐对于道德的作用性;另一方面其实就是边沁没有将快乐在质和量上加以区别开来,也就是没有将快乐和幸福加以很好地区分开来。后来的密尔对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进行了一些的修正和补充,确立了幸福是人应当追求的目的,将快乐在质上和量上进行了区别。但整个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仍然是存在着很多的理论的问题,后来的思想家对其理论进行了批判和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