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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这一名词的含义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一直争论不休,这一名词的内涵和外延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而“终身责任追究”在行政管理领域更是空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重要之处在于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和外延,区分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并强调终身责任追究与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差别。有鉴于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制度进行论述:第一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