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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程序设计追求效率。并且,起诉主体为监督能力较强的检察机关,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并非只能借助诉讼。为此,我国引入了诉前程序,以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基于检察建议的丰富经验及在试点中作为诉前程序所取得的较好效果,行政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诉前检察建议与其他领域的检察建议相比,监督对象较为特殊且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实施保障。本文基于诉前法定程序,明确以下内容:诉前检察建议的对象可与诉讼不一致,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以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为界,建议发送次数以一次为宜,诉前检察建议与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衔接及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由此,本文明确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基本要素,重点阐述了各要素的特质。诉前程序的主要载体和结果变现为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诉前检察建议的作出及实施,则需要诉前约谈、圆桌会议等方式。这些柔性化的实施方式,对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功能具有必要性,不违背职权法定原则,是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诉前约谈、圆桌会议的运行需具体规则指导。本文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实施方式的讨论及其相应规则的设计,将静态的、封闭的、结果性的检察建议发展成为动态、开放的过程性程序制度。经过诉前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需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审查。为了实现制度目的,对是否履职的审查应采用结果标准。检察机关在作出终结审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起诉决定前,为了充分听取意见,可引入听证程序,并构建听证程序规则,明确适用听证的情形,组成人员及听证的准备、召开与评议程序。总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不是一项单一的结果性书面通知,而应该是一项以书面建议为核心和多环节互动、监督所组成的,有丰富内涵和外延的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