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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调整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绝大多数的国际条约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研究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条约订立者之一”。从1949年10月1日到1999年,我国已同外国缔结了大约14040个条约。条约在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及对外交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绝大多数条约是需要在我国适用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在此问题上未作任何规定,而我国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在此问题上也规定地不够细致和科学,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混乱的现象,所以很有必要认真研究条约在我国适用之基本理论问题。具体来说,研究这个问题有以下的意义:第一,能弥补我国宪法的立法缺陷。第二,能够消除我国现有实践中的矛盾和混乱之处,规范我国适用条约的实践。第三,能够推动我国有关条约适用理论的发展。第四,研究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基本理论问题,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五,研究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基本理论问题是研究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具体问题的理论基础,并对解决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具体问题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从而找出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一般规律和一般原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相当于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总论篇。本文还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统计分析的方法、哲学分析的方法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本文通过对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各个方面的深入研究,指出其缺陷、分析其原因,最终目的是为完善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本文包括导论和7章正文,约20万字。导论及各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对论文题目释义、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思路和结构体系、研究的方法、以及本文的特点和创新之处作出了说明。第一章深入分析了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三个原因。首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法理原因。其次,条约在中国适用的现实原因是条约涉及私权益或者是条约涉及修改中国的国内法。再次,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根本原因是国际社会利益、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内私人利益的协调作用。第二章首先概述了接受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然后,本章分析了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上接受的现实情况。指出条约要获得中国国内法的接受,必须要经由我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接着,本章提出完善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上接受制度的四项建议。第三章指出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构成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基础,并且始终贯穿于条约在中国适用过程的重要原则。然后依次论述了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三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信守条约原则和保护私权益原则。第四章首先概述了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条约在国内法律位阶的五种做法,然后列举了我国学者关于条约在我国国内的法律位阶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其一一进行论述,并指出目前国内有些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中“条约优越于法律”的一种倾向。最后在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对条约在中国国内的法律位阶进行了“确定”。第五章先是通过研析20多年来我国有关直接适用条约、间接适用条约和混合适用条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案例,指出:我国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文件问题不少,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文件又太少,条约的直接适用性和间接适用性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从而造成了我国适用条约的混乱状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国需要建立“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制度,使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走上规范化的法制轨道。第六章概述了各国关于预防和解决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方法,并指出我国关于预防和解决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方法,分析了其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法。第七章指出条约在中国适用制度的完善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两方面进行。在法律制度方面,首先我国应该规范国内法中条约名称的使用,使之达到规范、统一和简洁的效果。其次,要修改我国宪法。再次,要修改我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在司法体制方面,首先,要改革司法体制,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其次,要更新审判观念、更新法律适用的思维;再次,要培养精通国际条约和国际条约法的审判人员。第四,完善适用条约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解释的透明度,增强司法解释对适用条约的适应性。第五,建立专门的条约司法适用的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