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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照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所有行为、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的存在有其法理学与经济学依据。上世纪七十年代后,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为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界限被打破,混业经营成为主流;金融创新提速,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传统的机构性监管越来越不能适应这些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哈佛大学教授默顿和博迪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监管理论——功能性金融监管理论。功能性监管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具备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这一理论提出后迅速得到各国的实践,表现为三种模式:统一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和伞形监管模式。在实践对功能性监管运用较为成功的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它们都实现了从机构性监管过渡到功能性监管,笔者通过分析、评价这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过程,寻找出他们共性的和能普遍适用的地方,以供转型中国家参考。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是机构性监管,同样面临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挑战,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功能性监管理论恰能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由此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功能性监管的两套建议,试图为我国监管体制改革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六章,全文约四万字。前言部分首先说明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简要评议,最后说明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为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笔者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做了法理上的分析和经济学上的考察,指出金融监管的法理依据在于权力制衡力量和金融监管法作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经济学依据为金融系统存在不完全竞争性和法律的不完备性。随后笔者简要回顾了世界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并说明金融监管的一般目的和监管模式的分类。第二章详细解读功能性监管理论产生的实践背景和现实需求。随着金融自由化发展,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的经营格局已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而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僵化的机构性监管不能适应金融业持续发展,同时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也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在传统的机构性监管下面临着监管困境情况下,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监管模式取代传统的机构性监管模式。第三章介绍了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从功能角度来理解金融体系,无论金融机构和业务如何变化,金融体系所实现的六个基本功能是不变的。功能观以更为稳定的视角来观察金融体系,摆脱了金融机构固化的、既定的观点,能有效的促进金融创新,顺应金融发展。第四章阐述功能性监管理论的基本内容。功能性监管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它的实现通过结合模块化理论,将金融系统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并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监管,而不论这些模块的提供者。功能性监管的主体也可以是一元的或多元的,区别在于监管者间的协调发生于部门内还是部门间。本章最后详细介绍功能性监管的理想模式,即CME设计框架。第五章运用比较法学、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日三国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以期找出它们的共性之处为我国监管体制改革提供现实参考,结论就是功能性监管也可以在机构性监管框架内得以实现。第六章将视角转向国内,在分析我国现行机构性监管体制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实践,提出两套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结语部分,针对全文的分析,通过对两套改革方案的比较,得出结论:牵头监管模式可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统一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