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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管辖外海洋遗传资源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国际社会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利用这种现状获取到了绝大多数的资源并通过研发独占了由它带来的惠益。因此,对于国家管辖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共享问题成为了海洋法领域的焦点议题之一。导致其获取和惠益共享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其法律地位始终无法得到确立,各个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发展中国家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发达国家就“公海自由”原则分别表达了自身立场的优势,彼此之间形成了对立。其次是对国家管辖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有关规定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这些漏洞导致了不规范的获取行为从而影响到了资源的保护,法律漏洞的存在也影响到该资源公平合理的惠益共享。最后是发达国家对海洋遗传资源形成的“专利垄断”使得其他国家无法切实共享到由海洋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有关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在诸多的国际公约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查找到。但是,对当前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发现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欧盟及一些国家提出了第三种方案,即在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框架下解决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得和惠益分享问题。不同利益集团对其法律地位的长期争执,使得有关国家统治领域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谈判进展无法向前推进,停滞不前。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和促进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因此,在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框架下解决这个问题是一种务实的方法。从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定义、类别和其他方面来分析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可适用性,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我国在国际上并未单独表达过对于国家统治领域外海洋遗传资源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制度的立场。出于对本国海洋遗传资源调查和研发利用近况的考虑,在特设工作组和预备委员会涉及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商讨中多次指出和强调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关联性和适用性,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作为解决国家管辖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共享难题的机制是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的,我国可以考虑在之后的政府间会议中提出该制度的可适用性。如果我国考虑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作为一种路径选择,那么我国应当加快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研究、坚持立足一轨和重视二轨的多渠道沟通方式、积极地参加国家管辖外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的制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