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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越来越得到深刻的体现,但是在这种表面上双向自由选择的背后,用人单位却频频滥用手中的用工自主权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在我国民众劳动权利意识晚近、权利文化底蕴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背景下,对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的合理界限加以理清无疑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历史背景、产生基础、存在必然性和承载的价值目标出发对平等就业权和用工自主权两种权利的内涵加以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用工自主权和基于其他利益考量对平等就业权加以限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情形,同时还对实践中用工自主权对平等就业权进行非法限制的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笔者试图从正面的内在规定性和反面的合理限制和非法限制对平等就业权和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边界加以界定。最后,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国家介入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平衡的正当性、必然性以及自身的职能边界。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平等就业权的产生、概念、价值的目标以及对平等就业权进行合理限制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从而得出以保障生存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平等就业权既包含形式上的平等也包含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对平等就业权的合理限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基本原则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从产生基础、概念、必然性等几个方面对用工自主权的内涵进行阐述,并且介绍了用工自主权对平等就业权加以限制的法定情形以及实践中用工自主权侵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表现。不管是探讨用工自主权对平等就业权的合法限制还是非法限制,其目的在于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用工自主权本身的边界加以明晰,从而方便我们更准确地判断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侵害了平等就业权。第三部分,从国家责任、市场失灵以及我国特殊的劳动力市场架构几个方面阐释了国家介入平等就业权和用工自主权协调的正当性和必然性,从宏观调控本身的目标以及政府有限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政府调控过程中职能边界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