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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实行行为尚未全部终了且犯罪未进入停止形态之际,后行为人在对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前行为的行为和结果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和先行为人的意思沟通,单独或者和先行为人共同将剩余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的情况。由于其中后行为人是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之后中途介入犯罪的,因此对于后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界定则存在理论争议。这种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即为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无所依照,因为理论研究上的欠缺,导致对后行为人定罪量刑时的不统一,当然这种不统一也不全然是因为理论研究的漏洞,还应归因于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复杂性:不同种的罪名在处理时存在不同的分析要点,需要分情况论述。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目前通说在研究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对犯罪的分类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采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研究法对文章拟研究问题进行分析。当然,要研究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之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应当对承继的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有所掌握,同时还应清晰界定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及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详实的资料汇总罗列出当前国内外有关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之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论述,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限定的肯定说”与“限定的否定说”。接下来是对上述学说的评价分析,笔者分析的重点在于对这些观点的不足进行批判,并最终引出笔者所提出的观点,同时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以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按照基于法益侵害说的否定说,可以将各罪名以法益侵害的单复作为区分标准,分为侵犯单一法益类的犯罪与侵犯多法益类的犯罪,根据后行为人介入后实际上可能侵害的法益为出发点来认定后行为人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