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诽谤罪公诉制度的适用——以“韩兴昌网络诽谤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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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诽谤公诉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亦有诸多争议。本文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韩兴昌诽谤案为例,以摆正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着重强调现代法治国家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公权力行使的法律界限,主要分三个部分对诽谤罪公诉制度的适用进行研究。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适用。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韩兴昌诽谤案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韩兴昌诽谤案不属于法定的公诉案件范围。进而指出诽谤案中公诉权的任意扩张,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性权利的侵犯。   第二,诽谤罪公诉活动的法律分析。笔者从公民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入手,对诽谤罪中涉及的公民权利与公权力进行了详细分析,强调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限制,以及对诽谤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并深入分析了侦查权、公诉权的行使及其法律限制。在这部分中,还对“网络诽谤”行为的特殊性,以及诽谤罪适用的司法原则进行了归纳分析。   第三,诽谤罪公诉制度的健全。笔者归纳了当今世界各国在诽谤法律发展的四大趋势,以及针对“网络诽谤”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提出了健全我国诽谤罪公诉制度的三大对策:立法明确诽谤罪公诉案件的范围、建立健全对宪法性权利的保护制度、建立全面的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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