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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人们追求性别平等的脚步从未停止,当前各国法律制度都将平等作为其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而尊重性别差异的客观事实也已经被公认为实现性别实质平等所需要的正确态度。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功能,更应该尊重性别之间的差异并保护这种差异,只有对不同性别进行差异保护,才能够推动性别实质平等的实现。我国现行刑法中也存在一些涉性别规范,主要体现在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以及性侵犯罪和人身买卖类犯罪领域中,渉性别规范的存在正是我国刑法对不同性别进行差异保护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基于性别间客观存在的生理差异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上最主要的两种生理性别,男性和女性之间在生理构造上的差异性是不容忽视的,刑法有必要对因生理构造的不同而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一定的特殊保护,而女权主义思想的发展和崛起也进一步呼吁了性别实质平等的理念,加之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传统文化的熏陶,刑法设置涉性别规范,对男女两性进行差异保护更是其应有之意。当然,刑法渉性别规范的设置也考虑了一定的实践因素,现实案发情况的趋势、实践中性侵犯罪的传统模式以及人身买卖类犯罪对象的特定化趋势都要求刑法将“女性”放在一个特殊的地位,区别于男性进行保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渉性别规范均有其存在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该类规范的存在也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从理论视角分析,一方面刑法总则中的涉性别规范在对女性特殊群体的保护上存在主体和从宽力度上的局限,另一方面刑法分则在性侵犯罪和人身买卖类犯罪领域中设置了性别标签,某种程度上过度强调了女性的“弱”,不仅会造成对其他性别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忽视,同时也是对女性的一种反向歧视。从立法角度看,刑法设置涉性别规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性别平等,但实际上该类规范却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不平等的结果,原本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而在当今时代,强弱之分早已不再是男女两性的固有标签,因此一味将女性看作被保护对象也是立法观念陈旧的体现,此外在具体犯罪中设置性别标签与我国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法的精神也不相符合,这不仅会导致我国国内法体系不相协调,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从司法实践来看,男性和双性人成为性侵犯罪和人身买卖类犯罪被害人的案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某些犯罪中性别标签的存在便使得司法机关将面临无法可依或无法罚当其罪的窘境,这显然也不利于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由此可见,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现行刑法中渉性别规范的存在已经越来越无法契合时代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规范进行反思,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