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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虽然同时法律也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法院在审判阶段都有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但是相比于前两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公诉权的客观义务要求,其必须履行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能够避免非法证据流入庭审之中污染法官,最大程度上保证事实审理者接触的证据的合法性;再次,也可以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实现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法律监督权;最后,这也是保证刑事追诉质量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这一阶段的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因权利告知不明确和启动条件设置不明确导致的程序的启动困难;因缺乏具体多样的审查认定程序和仅有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决定程序而导致的审查、决定程序难于执行;因证明责任的分配不明和证明标准的不合理设定而导致的证据的合法性证明难以实现;因缺乏后续救济程序而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继无力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构建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个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在启动程序中,通过完善非法证据的发现途径和发现方法使检察人员依职权启动的方式更加成熟,通过降低申请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难度使依申请启动更加容易。二、在审查、决定程序中,通过设置了一种递进式的审查认定程序来完成对证据的审查。首先,对所有可能是非法取得的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审核程序即检察人员对所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嫌疑的证据进行审查;其次,对那些经过审核程序仍无法确定合法与否的证据适用普通程序——调查会议程序即侦查机关和申请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对证据的合法性与否的举证质证程序。经过前述程序后再通过逐级上报的决定程序对非法证据做出排除决定。当然这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就是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这是第三部分。三、明确由申请启动程序的一方负非法证据的初步证明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最终证明证据的收集具有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否则侦查机关要承担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的责任,并且将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实现统一,规范证据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规定。四、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同的主体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救济并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惩处。以上四个部分构成了审查起诉阶段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