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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可以分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对内效力和它的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提单管辖权条款对于订约托运人、提单第三人等提单关系项下各方当事人的效力问题,而后者则是指提单管辖权条款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具有排他性拘束力的问题。本文便是以此种分类为前提开展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的研究。
在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概括性地介绍了提单管辖权条款及其效力问题,并针对其效力问题存在争议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之后,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探讨了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该适用何种准据法来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在论文的第三、四、五部分,笔者分别从订约托运人和提单第三人的角度探析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对内效力,从法院的视角探析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排他性效力。在对这三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参考、借鉴了相关国际公约,如《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布鲁塞尔公约》、《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同时,也讨论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双方合意”和“格式条款”特性等相关问题。最后,笔者认为:从国际海运实践的发展来看,应当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对订约托运人的效力;基于保护第三人权利的考虑,应当否认提单管辖权条款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为了符合国际航运发展的方向,应当有条件的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对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