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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需要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应运而生,并为各国立法和实践广泛采用。通过法经济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等角度的理论基础分析,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法经济学目标,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体现了实质正义与公平。同时,该制度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可接受性,从而实现早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社会目标。该制度具有适用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优越性。 本文针对我国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案适用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所引起的争论,提出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性的相关问题。通过对电信、联通案的进一步探究,分析发现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上存在的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立法不明确、执法难操作和相关保障措施不完善等不足和缺陷之处,是导致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上效果不佳的原因所在。最后,在对域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执法模式;第二,明确规定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增强法条适用上的可操作性;第三,保障平等地位和救济权等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实质公平;第四,明确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采取有效的规则和程序控制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第五,加强社会各方对经营者履行的监督,建立有效的违背承诺惩罚机制;第六,设立利害关系人保护机制,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希望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完善,增强其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适用性,有效发挥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