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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全方位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彩票事业同时也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各地不断地出现了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以及各种地方彩票等多种形式的彩票,城市中随处可以看见各式各样的彩票投注站。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相关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缺乏专门规制彩票行业的法律法规,同时,我国在彩票业管理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导致涉及彩票类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彩票业市场的发行、销售、管理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与此同时也侵害到彩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广大彩民朋友们对彩票投注的信心因而,应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是由于我国针对彩票类犯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彩票行业管理上的不健全,这就导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颇多争议。为此,笔者选取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经过二审审结并在当时的引起较大争议的“刘必仲挪用资金案”,即彩票销售人员不缴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一案,此案是彩票代理销售人员不缴纳投注金而购买彩票但事后无力偿还投注金的典型案例。对于本案的定性,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主要有贪污罪、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笔者依据相关的资料,对这四种不同的观点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之后,在论文中提出了自己对这一案件定性的理解,即此类案件在刑法犯罪的定性方面都有较大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原则,行为人刘必仲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是不构成犯罪的。进而,笔者在文中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涉及彩票类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待完善之处。最后,笔者又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彩票业市场和保护彩民的具体建议,如加快彩票业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新型的彩票发行及销售机制、建立健全彩票业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大对彩票业市场的监管力度等等,以此希望我国彩票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