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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使交易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交易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呈现出一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履行,保障交易安全,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内外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成果和现状,以及本文在写作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阐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相关概念。“信赖”一词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上的“信赖”是主观信赖意识和客观信赖行为的结合;“信赖利益”作为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其概念界定时,既要明确将其纳入私法规范体系的目的,还要了解目前国内外对于这一概念的学说评介,在此基础之上,对其的法律特征进行归纳;对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本文研究的根本目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其保护方式主要有积极和消极两种。 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传统因素和实际情况不同,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实现,而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则通过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来实现。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限制规则、适用情形上都存在不同之处。本文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取两大法系在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上的优势,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借鉴,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我国在信赖利益的保护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思想上忽视了信赖保护的原则;在适用情形上也不甚完整,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其限制规则上欠缺具体的规定。 第五部分结论,对前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