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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发展的日趋深入,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对法院而言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是难以消化的沉重负担,对当事人而言知识产权诉讼也是花费巨大耗时漫长的过程,在此情形下,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自身特点来寻求诉讼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这既是对知识产权相关争议解决难题的必然回应,也是对构建多元化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仲裁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缓解大量频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对于市场正常秩序所带来的巨大负荷,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都将具有重大意义。理论上,从功利性角度而言,仲裁以其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灵活性等特点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特殊需求深度契合,从而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存在巨大潜力,应当发挥节约社会成本,促进社会交易的积极作用;从私权神圣角度而言,私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的处分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而在此处意思自治原则理应包含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可能与自由,从而彰显私权神圣的法律追求,进而体现法律保障公民自由之价值。实践中,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仲裁的现实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一是专门解决此类争议的仲裁机构数量较少并且其独立性与专业性也难以得到保证;二是整个仲裁行业的知识产权争议受案量少;三是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受案类型单一,主要集中在合同争议,而侵权争议与有效性争议很少涉及或基本没有涉及。因为知识产权法中公共政策背影浓重限制了可仲裁案件类型,仲裁临时措施规定粗拙影响了权利人对不法侵害的迅速制止,仲裁诉讼化倾向导致争议解决速率降低等原因,致使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却并不理想,从而难以实现制度设计本应体现的功利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有必要通过系列举措打破理论设想与实践操作之间的隔膜,破除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仲裁所面临的困境,推动知识产权仲裁的深入发展。例如,在严格配套制度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仲裁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合同及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尝试允许有效性争议可提请仲裁解决,但明确规定裁决效力的闭锁性,当事人不得在本案以外援引相关裁决作为效力认定的证据;进一步完善临时措施相关规定,允许仲裁庭发布不具有绝对强制性效力的临时措施决定,以不利裁决之推定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相关决定;帮助纠纷当事人通过选择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制定个案化的仲裁规则等方式加快仲裁程序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