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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民事诉讼中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行为,其既是联结前后诉讼行为的纽带,也是法院与当事人信息沟通的桥梁,确立全面科学合理的送达制度,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也阻碍和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民事送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试图通过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考察和梳理,剖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力求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行性意见。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民事送达的基本理论。首先明确民事送达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其次阐述研究民事送达的意义,民事诉讼送达是与诉讼主体、证据、民事保全等相并列的诉讼制度,这样的定位有利于提高理论研究的深度,规范法院送达行为,以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最后研究民事送达制度应具备的正义、效率、效益三大价值要求。其中,正义价值体现为对诉讼当事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的尊重以及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效率价值是衡量送达能否及时完成的标准;效益价值是衡量送达方式是否合理的标准。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本章选取了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美、英、德、法、日五国的民事送达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分别介绍上述五国有关民事送达制度之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国立法中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进行评析和总结,以供今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立法完善时参考。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自清末法律改革以来有关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发展概况,其中详细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民事送达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笔者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存在制度本身不健全,送达方式顺位不科学,签收人规定不全面,送达地址范围过窄,以及缺乏相关责任追究机制等五大问题;并结合各种具体的送达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细致剖析,详细阐述了各种送达方式存在的弊端。本章最后笔者分别从社会层面、立法层面、法院方面和当事人方面对现行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缺陷的形成原因进行探索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针对现有的送达方式,笔者建议:1、留置送达取消见证人制度,扩大送达场所的范围;2、邮寄送达赋予邮递人员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法律地位及适用留置送达的权利;3、公告送达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规范送达内容,完善送达方式,缩短公告期间,区分初次送达和再次送达等;4、增设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以及当事人协商方式送达。针对民事送达制度本身,笔者建议:1、统一立法,健全送达制度体系;2、建立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相结合的送达顺位;3、明确送达主体;4、扩大签收人范围;5、扩大送达地址范围;6、建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7、建立妨碍送达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