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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投资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跨境破产案件也与日俱增。跨境破产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法域的经济利益甚至对国家司法主权产生影响,一旦跨国公司陷入破产,相关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便在所难免。破产法是一国社会政策、发展目标的集中体现,因此各国破产实体法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同时也缺少一部统一规范各国跨境破产的国际性法律,这些都使得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道路阻碍重重。为了促使国际贸易、投资良性有序发展,各国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力求在不改变本国实体法的基础上寻求跨境破产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最佳途径。在不断探寻的过程中,实用主义立法例走进人们的视野,不仅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且实践中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摆脱了原有跨境破产立法理论,逐步接受了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模式。跨境破产程序的选择一直以来是两种立法例下两种程序的较量——普及主义的单一破产程序和属地主义的单独破产程序,两种程序在当今世界各有市场。但在越来越多的跨境破产实践中各国认识到两种程序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发挥效用,达到预期目的。一种以普及主义为最终目标但又接受合理的属地主义的实用主义立法原则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当今跨境破产程序设计的主流。这种立法原则被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以及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所采纳,主从破产程序也成为被当今国际社会逐渐接受的跨境破产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实用主义的主从破产程序是两种传统破产程序的折中,扬两种程序之长,避两种程序之短,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从破产程序的国际协调功能。我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国际投资的不断涌入及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的增多,跨境破产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但长期的立法空白及实践经验的缺乏,使得我国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无从下手。本文将以欧盟和我国境内跨境破产案例为导线,通过案例提炼跨境破产程序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继而对国际社会普遍采纳的三种跨境破产程序模式进行分别介绍,分析各种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主从破产程序是当今跨境破产程序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于对欧盟及联合国主从破产程序的立法设计的介绍,及主从程序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跨境破产程序立法制度建设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