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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是一个全球性的刑事司法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错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踢皮球”,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反复发回重审;(2)被告人在法院无罪判决生效后被重新立案或起诉;(3)在极端事件中会出现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上诉发回重审后由区县人民法院审理;(4)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5)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重新起诉或公安机关重新立案;(6)检察机关撤诉后以同一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等等。这些错案的发生,与中国缺乏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规定导致实务界的混乱做法有关。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刑事诉讼规则,多个国际条约对这一原则都有规定。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得禁止双重危险成为近年来学术研究和社会讨论的热点。纵观过去的研究文献,或多或少都对禁止双重危险有介绍,但大部分只既定于某一个国家或法系,缺乏综合性研究。本文以错案研究为视角,通过整合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从而建立一个比较规范和不同限度的标准。并基于对我国近30年来错案的收集和数据分析,来研究我国司法实践出现的错案中存在哪些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地方,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提供改革方案。本文正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分为选题背景和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中,对禁止双重危险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内涵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然后从两项原则发展趋势和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更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保障的立法意旨。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学者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根据国内学者关于双重危险的研究,总结出了一个国内各学者对该原则概念的定义。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大部分认为禁止双重危险只禁止对法院判决生效后的重新追诉和审判;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有学者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上级法院反复发回重审也属于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制范围。由此看来,国内学者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的具体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外学者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双重危险发展的历史,构成双重危险的各要素如危险、同一罪行,以及对这些要素认定标准的变迁的研究。有学者根据司法判例认为,无罪裁判、法官在审判中作出的终止诉讼决定、上诉法院因证据不足以在法律上支持定罪而推翻原判等,都可以阻止因同一事由的再次审理。这是研究禁止双重危险概念的重要依据。第三部分从各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选取了各大洲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研究,总结出各国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较为全面的定义。各国对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对法院生效判决禁止再次追诉的效力,但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审判。当然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也有着诸多不同规定,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员、调查机关、检察长作出的不提起诉讼或不提起刑事案件的规定,都属于终止追究的根据。美国司法判例对法官在审判中作出的终止诉讼和上诉法院以证据不足推翻原判的决定,都可以禁止再次审判。第四部分根据国内外学者论述及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对禁止双重危险中的危险、第一重危险、第二重危险等概念进行了综合性的表述,然后总结出一个可以适用于各个国家、具有普遍意义的关于禁止双重危险的概念,即只有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禁止重新追诉和审判;同时,又超越以往学者过于关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各国共同特点的结论,总结出一个囊括各国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概念的完整而全面的定义,即除了法院的生效裁判,公安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提起刑事案件或不起诉、撤回起诉的决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终止诉讼决定、上诉法院以证据不足推翻原判等均可以作为禁止再次追诉和审判的依据。第五部分通过审视我国公检法各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为,并与禁止双重危险的概念进行对比,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各机关具体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行为表现。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或不起诉决定后,再次立案或追诉;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再次立案、起诉或抗诉;在上诉案件中,上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第六部分为对刑事错案分析后发现的我国错案中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特征。以错案中违反双重危险的行为表现为基础,对收集的案件进行编码、分析,得出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各个机关、阶段以及行为表现在错案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发现在我国错案中存在违反机关的广泛性、阶段的全面性、表现的多样性、错案处理结果的多样性等特征。在错案的收集上,主要针对在网上能够查找到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是来源于新闻报纸,或是记者对当事人的采访,或是来自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查找的范围虽然很大,但是很多内容是重复的,有的还会出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很多时候需要的关键信息无法查到,影响案件分析的结论。所以,本文得出的发现只能说是相对意义上的。如果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介绍能够更加细致和准确的话,我相信得出的结论会更具权威性。第七部分以案例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基础,总结出错案中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因,包括政法委的干预、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上访、刑讯逼供、程序违法、社会舆论和媒体干扰等。刑事诉讼中这些做法的出现,不仅是对禁止双重危险的违反,也是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破坏,希望在以后的刑事司法中能够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第八部分是从刑事错案的角度对下一阶段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禁止双重危险现已成为一项国际性司法原则,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并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中国虽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国内立法还没有批准,更不用说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了。所以在下一阶段的刑事司法改革中,首先建议我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批准程序,树立中国遵守国际条约的形象;其次,在宪法中对禁止双重危险作出规定,将被告人不受重复追诉和审判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宪法性权利。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行为,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对公检法各机关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行为明确禁止,希望实现中国刑事诉讼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虽然我国还未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这一原则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目标,我们应当朝着这个目标不断前进,早日实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上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