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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具有多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古至今就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刑法学领域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与难点。其中,在共同犯罪中如何确定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问题就一直为刑法学者们争论不休。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有关犯罪形态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犯罪人的正确定罪与量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不仅人数上相对较多,而且行为人之间必然存在分工与协作,因此,每个行为人在完成犯罪上不可能都齐备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使得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复杂多样,并且各共犯人之间不同犯罪形态可否共存也颇多争议。因此,考察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也就不能简单的类比于考察单独犯罪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更不能机械地套用单独犯罪中有关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理论。 由于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两者都是刑法领域中非常复杂的理论,囿于本人学识浅薄且所读资料有限,若想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提出一个系统的理论解决方案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笔者只是选取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探讨较多且有一定现实意义的某些方面进行综述并提出个人一些浅薄的看法和意见。 文章总共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通过对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这几种共犯人的类型分别讨论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从而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问题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脉络。文章约为36,000字。 第一部分是共同正犯的犯罪形态问题,主要论述了共同正犯之间不同犯罪形态能否并存的问题。在共同正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能否并存的讨论中,笔者坚持的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共同正犯为完成共同犯罪而达成了“同心一体”的局面,不应考虑各个犯罪行为人本身是否完成犯罪所需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只要犯罪结果最终出现,共同犯罪即为犯罪既遂,各正犯也就都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在讨论共同正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