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毒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被严重威胁,日益凸显的毒驾问题,逐渐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然而我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目前还处于法律空白。“毒驾”入刑问题法律界展开了激烈讨论,对此社会舆论关注度也日益高涨。虽然我国现在刑法中已设置了危险驾驶罪,但其规制的危险驾驶行为过于狭窄,危险驾驶行为范围需要扩大。通过阅读材料和查找案例可以了解到毒驾问题的严重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还不能够很好的处理毒驾事故并制约其肆意发生。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毒驾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设置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在很多国家都已对“毒驾”这种严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惩罚,因此我国需针对毒驾问题的现状有效的规制毒驾行为,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继续发生,通过修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用刑法规制毒驾行为,从而更好的弥补我国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切实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本文大体分为四个章节对毒驾行为入刑进行分析:通过介绍我国现在毒驾行为的状况以及列举一些毒驾事故的案例来说明毒驾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分析我国现行行政法和刑事法律对毒驾行为规制立法缺失的研究,阐明毒驾需要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其次,本文对毒驾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阐明毒驾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理论支持。在此章节中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通过分析毒驾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将毒驾行为入罪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更好的论证出将毒驾行为入罪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同时通过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关于对毒驾行为规制的立法考察,从各国和其他地区的立法先例中总结经验,从域外的立法经验中进行合理借鉴,使我国将毒驾纳入刑法的立法更加合理提高立法效率。本文通过对毒驾行为入罪的理论分析和借鉴各国立法经验总结,对如何规制毒驾行为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建议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毒驾行为,用刑法更好的规制毒驾行为,同时弥补了危险驾驶罪规制行为过窄的问题,同时在量刑上也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