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美国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立法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在全球已经有了近40多‘年的历史。尽管各国的发展状况不一,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污染预防方面的突出效果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开展的前提和框架,必须按照法律的约定。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等法律条文和法律强制力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根本的保障。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和立法的时间上比欧美国家起步较晚,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经验和法律法规的数量和质量也不够丰富。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在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尤其是立法方面的保障还需要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作法,取长补短,以此来丰富、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进而更好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践,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目的。本论文选取了英国做为比较的国家,英国做为欧盟中较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英国在立法制度、法律体系上又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国。因此,本论文希望通过中、英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法律上的种种对比,找出我国在立法方面的欠缺,学习世界先进的环境影响评价理念和发展方向,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更好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我国环境。本文通过查阅、分析、归纳大量文献资料,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出发,在比较中英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历史、立法背景和法律法规各个内容的基础上,归纳了中英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各个特点,并重点比较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条文体系、评价的法律规定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类别,并研究了英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不同。通过研究总结,跟踪英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最新动向。以此希望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前提下,通过中英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分析,借鉴英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