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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志毅案件中公众人物的首次确认,到杨丽娟案件中使用自愿性公众人物的新定义,越来越多的关于公众人物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新闻侵权纠纷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应该区别于普通民众,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众人物做出有关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与新闻自由的价值冲突。平衡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制定公众人物规则的目的所在。笔者试图理清公众人物的界限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公众人物原则,对公众人物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