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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克斯曾经说过:“婚姻如整个人生一样,是件艰难的事情,每天都要从头开始,并且必须在有生之年一直这样。各种努力都应该是持续不断的,可能甚至会让人精疲力竭,却是值得的。”所以维持婚姻不是一件易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过去十年,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据民政部发布的公报显示,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1224.7万对,离婚登记的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粗离婚率2.8‰,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连续八年上升。3对佳侣新婚燕尔之时,就有1对夫妻分道扬镳。经济总量连年增长,伴随而来的不仅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随之而来,在婚姻生活领域因过错行为引发各种离婚诉讼不断增加。面对这种情况,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立法的层面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经济赔偿奠定了物质基础。法院审理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中谁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义务的主体有谁、何种行为应当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谁需要证明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才能真正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等等都有各种的认识。在判决中往往可能因为无法取证或范围界定不是很清楚而不认定其一方的过错,更多案件或者依靠法官的主观确认来维护受害者的利益。论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采用了案例和理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通过对中国裁判网上选取的案例进行梳理,将案例中呈现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各种法定过错行为的比重、证据的类别、法官采信证据情况、赔偿的数额进行分析比较,针对离婚赔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整理。第二部分就离婚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通过梳理散存在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性质、功能予以研究。第三部分根据前两部分对案例的分析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罗列。第四部分介绍了瑞士、法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就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立法情况。第五部分对以上几部分进行总结,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