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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马克昌教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共同犯罪与身份》一文后,学界便开始掀起了研究共犯与身份犯罪问题的热潮。共同犯罪本属于刑法理论的绝望之章,而当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结合之后,由于在我国刑法中缺乏共犯与身份的专条,加之司法解释处理方案的大相径庭,使得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共犯领域下共犯与身份犯存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通过介绍诸多学说以及我国的立法规定,深入分析了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刑事认定,从而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切入话题,引出实践中共犯领域下身份犯罪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的共犯规定的刑事法律现状,得出我国的共犯制度模式是以存在共犯关系为前提,形成了“以共犯人作用分类为主,同时将教唆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并列于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后”1的特殊分类方法,并指出在该模式在遇到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时遭遇到的困境。其次通过分析共犯与身份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身份犯与共犯的定罪问题上,总的来说经历了从“强调主犯的犯罪性质”到“强调身份的连带作用”变化过程。这种进步是可喜的,认识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如立法模式的不足。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通过对肯定说、否定说的评判,笔者认为针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应当区别对待,对于亲手犯,无身份者不能成立实行犯,对于其他纯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共同构成实行犯。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认定上,笔者主张应当坚持特殊身份说为主、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第四部分论述了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的认定,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定该问题时,主张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定罪量刑,但是在理论上存在实行行为说、分别定罪说、职权利用说等,笔者主张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处理。第五部分论述到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情形,笔者不同意间接正犯说,主张身份者若发挥了身份的作用,即便外貌上看起来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只要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能够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对于有身份者来说,也就实现了其犯罪的目的,此时双方应构成身份犯罪名的共犯,然后再根据在共犯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第六部分探讨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不纯正身份犯犯罪问题。基于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定罪模式,不纯正身份犯主要是影响量刑,同时刑法强调个人责任的原则,因此在此种犯罪模式下,若有身份者在教唆中发挥了其身份的作用,对此有身份者按照身份犯处罚,无身份者按照普通刑罚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