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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革新是民主基本权利与司法机关公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更是司法权力优化及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本文从审判中心的改革背景出发,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早沿用的诉讼阶段论,其法理基础为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使得刑事案件按照流程逐步进行,从理论上看每一阶段都是为之后的阶段做铺垫,最终通过审判阶段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因体制因素以及侦查权的天然扩张性,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使得审判虚化,也必然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故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首次引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其次,本文从审判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内涵入手,得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并不简单的等同于“以法庭为中心”或者“以法官为中心”,应当从整个刑事诉讼的框架出发,继续以侦诉审三机关分工配合的基本原则为基础,逐渐将以侦查中心过渡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地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充分发挥审判权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绝对裁判权。再次,本文从理论基础、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从审判阶段入手,主要面临困境为法庭审理的流程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必然离不开以庭审为中心的发展,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搜集的证据将全部在法庭进行出示,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都将是通过法庭审理进行判断;从立法规则入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必然少不了立法支撑,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当代法治国家普遍沿用的法律原则,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是源于该原则,但并未确立该原则;从诉讼模式入手,正是由于现阶段以侦查为中心,导致无法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如何有效加强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如何完成侦查中心过渡审判中心等都是急需解决的论题。最后,本文就如何完善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从庭审实质化、确立并严谨适用证据规则以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多方面进行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或体系的革新,更多的是对于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而有效的推进改革,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从而最终建立健全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