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直接诉讼研究——控制股东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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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控制股东,弱所有者”的集中型股权结构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已成为最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更令人忧虑的是,中小股东很难在公司内部发现其利益诉求和权利实现的支持机制:控制股东的绝对权力足以扭曲公司的经营和监督机关。正是这种利益失衡的现状和私人纠纷解决能力的不足,使得一种外部的、以司法公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措施成为中小股东最后、也是最可信赖的保障途径,这就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为解答如何通过股东直接诉讼控制股东这一中心议题,必须首先明了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基本形态。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控制股东主要利用其在股东大会中的多数表决权优势和操纵董事会决议之“类董事”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和欺诈中小股东。针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主要样态,并借鉴公司控制权制衡之一般原理,我们得以建立一个以扩大中小股东法益为基础,以充实中小股东表决权和增强中小股东监督权为目标的控制控制股东框架和股东直接诉讼体系。 充实中小股东表决权旨在控制控制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鉴于股东的表决权须在股东大会这一特定场域内行使,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司法保护依赖于股东大会召集之诉、股东提案权之诉和股东大会瑕疵之诉。增强中小股东监督权旨在控制被控制股东把持之董事会和董事,进而控制背后之控制股东。其监督权的司法保护应从两个层面着手:一则强化对董事会和董事事前和事中之督促、导正,此即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和董事行为停止之诉;一则加重对董事及幕后控制股东事后之责任,此即股东对董事、控制股东损害赔偿之诉。由于高效及时的股东监督必然依赖于股东对公司运营信息的获悉能力,因此,保护股东信息收集的知情权诉讼也是增强监督权的当然内容。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固然有赖于实体法的支持,可更需要法院提供满足股东需要的“服务司法”和“公正司法”。法院应秉持“扩大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目的,保持审慎的积极,尽可能地回应股东的权利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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