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试图对欧美主要国家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这是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研不端案例在不同国家屡屡发生,从制度层面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已成为各国政府部门和科学共同体的共识。欧美等国在建立相应管理机构,颁布政策法规,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走在前例。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已逐步形成以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为中心,涵盖科研不端行为界定、预防和披露制度等在内的综合治理体系,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倡导科研诚信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欧美等主要国家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全面了解不同国家具体的科研制度环境和有效做法,形成整体的认识图景,而且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文章在系统梳理欧美国家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各国的治理模式进行了类型学的分析,并就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构成要素——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查处程序和预防及披露制度建设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由于各国的学术传统和政治背景等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型和科研机构主导型两种较为典型的治理模式,而这两种治理模式的不同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调查和处理等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在治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举报人激励和保护制度、良好科研行为的教育制度正逐渐成为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有利于科研人员明确科研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预防和披露制度建设有利于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披露,完善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这四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构成了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良好运作的总体框架。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未来我国只有积极借鉴欧美等主要国家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的相关经验,在概念界定、查处程序以及预防和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加强探索,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治理体系,才能逐步实现减少科研不端行为事件数量,提升科研诚信意识与学术道德水平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