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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直接关涉着特定案件中当事人证明权的顺利实现,有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在我国证据保全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当事人都面临着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若这些证据不能及时的固定、保存,那么当事人的证明权将受到极大侵害,这将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只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特别程序法和单行实体法中的局面,填补了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在一般程序法上缺失的空白。但是立法以及司法层面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和漏洞,立法规定薄弱,司法实践相对混乱。本文立基于诉前证据保全的基本理论,并结合所掌握的中部地区某基层法院的实践调研资料,对万律网上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真实案例进行了颇具针对性的研究,通过研究,笔者对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作了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初步设想。 本文从诉前证据保全的起源入手,对这一制度在证据开示、事实确定和疏减案源等方面的价值,以及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确保程序正常运行等方面的功能进行了全面的发掘和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对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揭示了实务中存在的申请条件、审查,担保和收费标准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理念的错位、法律规范的局限、程序独立性的缺失、制度环境的制约等方面就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了探究。最后,本文从转变司法理念、改造司法程序、改善制度环境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制度完善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