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刑事未成年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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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刑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二者可成立共犯。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行为共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刑事未成年人能否成立共犯,只需要分析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无需考虑被利用人的年龄等只影响自身的责任要素。因此刑事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影响其与刑事责任能力人成立共犯。教唆刑事未成年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可成立教唆犯,帮助实行的可成立帮助犯,共同实行的可成立共同正犯(含共谋共同正犯)。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分析理论和裁判现状后,结合部分刑事未成年人已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客观情况,提出将利用人一律认定为间接正犯与现实不符。第二部分首先介绍刑事未成年人的内涵,接着探讨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指出不能仅凭被利用人未达责任年龄就直接将利用人认定为间接正犯,而应当考虑刑事未成年人被支配的程度和规范障碍。第三部分根据限制从属性说,指出刑事未成年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利用人即可与之成立(广义)共犯。第四部分基于行为支配说评析案例,认为利用人与刑事未成年人可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第五部分研究利用人唆使刑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指出否定利用人成立教唆犯不具有理论正当性,并对教唆犯与共谋共同正犯加以区分。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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