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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该倡议意在将古丝绸之路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相结合,秉承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沿线国家积极建立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多方位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建设中,一方面需要各国间政策和制度的对接,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区域基础设施的联通,因此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国际投资。但是“一带一路”区域沿线国家主要又是以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主,因而大量的外来投资势必也会涉及到各种准入壁垒和管制摩擦,沿线区域国家投资纠纷数量的增加是必然趋势。如何以一种适合的方式解决这些国际投资争端,成为了建设“一带一路”的道路上不可忽略的重要议题。目前,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沿线包含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甚至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国家在政治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治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尚不能很好契合目前的现实需求。传统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花费大、耗时长、损害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等等局限性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更为明显。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探索建立合适“一带一路”沿线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新机制确有其必要性。作为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中的一种,调解机制经过反复实践不仅被证明其确实行之有效,而且其对于“一带一路”区域内的国家实际情况而言,也具有一定的优势。调解机制作为一条更为平和的投资争端解决道路,有利于投资者和东道国双方的利益,也符合“一带一路”倡议所蕴含的内在精神。将调解机制运用到“一带一路”投资争端的解决中去,离不开一个专门的能够运行良好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一带一路”的促进发展,而且也能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阐述了“一带一路”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争端及其争端解决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其次深入分析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仲裁员选任以及仲裁成本过高、裁决不一致、破坏当事双方的友好关系和正当性危机等。第二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提出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一带一路”区域要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原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本部分论证认为,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价值和合理的理论意义。第三个部分作为全文的重点,侧重研究了“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如何构建的问题,经过论证提出了可以以亚投行作为平台,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中心的设想,并就构建的路径、基本思路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给出了相关的可行建议。第四个部分主要围绕着中国的策略选择展开,论述了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对中国的意义,同时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的策略选择以及角色担当。